不管是城市户口的人,还是农村户口的人,只要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,对于宅基地都是没有继承权的,这是由农村宅基地的性质所决定的。即使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,也只是有用使用权,没有继承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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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土地法的规定,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,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,属于农民集体所有;宅基地和自留地、自留山,属于农民集体所有。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,对于农民集体的土地,包括宅基地,该集体经济以外的人,即使你是农村户口,同样没有宅基地的继承权。
目前农村除了村集体以外,实际上土地的划分是按照传统的生产队,也就是现在的村民小组来划分的。每一个村民小组就是一个小集体,凡是这个小组的土地,属于这个小组的成员集体所有。只有这个村民小组的成员,按照土地法的规定,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。
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,土地法也有明确的规定,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标准。这里一户是以户口簿作为界定的依据,但很多农村家庭有多个子女的,在理论上要成家,要分家,只要分家以后,就是一个单独的户,可以享受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。
我们这一代人,很多人都是从农村出来工作和生活的,从农村人变成了城市人,有的人甚至在老家还有承包地,还有宅基地,这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30年不变导致的。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,农村集体经济的土地承包期为30年,30年承包期满以后还可以延长30年,这就去一个甲子,一辈人的一辈子就算结束了。
土地承包期还有一个长期不变的规定,到城市工作以后,虽然农村集体经济土地承包期可以长期不变,但如果自己不想承包了,这是可以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。
按照土地法的规定,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,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。这里有两个关键词,一个是自愿,第二是有偿退出,也就是退出后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。
由于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,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。按照民法典继承篇的规定,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,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,不得继承。
农村老一辈人留下的宅基地,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,使用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,不属于老人遗产的范围。但对于农村的房产,也就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,这是老人的合法遗产,按照规定这是可以依法继承的。
换句话说,单独的宅基地这是不能继承的,但宅基地上房产属于私人财产,属于遗产,只要房子还在,房子下面的宅基地也就还有使用权。农村老一辈人去世以后,城市户口的后辈子女,可以继承自己老一辈留下的房产。
但如果宅基地上房屋已经倒塌无法居住,也无法维修,后辈人想要在原来的宅基地上重新修建或是翻修的,按照现在的规定危房因为安全的因素,这是不允许居住的,非集体经济组织的人,是不能在原来宅基地上重新建房的。
唯一的处理方式,是在老人在世的时候,以老人的名义对自家的老宅重新进行修建,现在重新修建过的房子管两代或是三代人,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。如果原来的老房子不属于危房,那么可以进行一些维修、加固,内部装修这在任何时候都是合法的,也就是可以顺理成章地继承了老家的房产。
综上所述,农村老一辈人留下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所有,这是不能继承的;但宅基地上的房产只要不是危房,还可以居住这是可以继承的,可以通过维修、加固等措施来确保房屋不垮塌,能居住,这样就可以继承了老家的房产,宅基地自己也就可以使用了。